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附民被告 張永祥 即乙成床墊加工所上列被告張永祥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