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珮瑛 債務人 邱綉蓁 即邱 羿華 即 邱秀 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綉蓁即邱│自民國94年2│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18.25%計│││63215│羿華即邱秀│月2日起│月31日止│收利息│││元│花├──────┼──────┼───────┤││││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月1日起││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綉蓁即邱│自民國94年2│至民國104年8│逾期在六個月以│││63215│羿華即邱秀│月2日起│月31日止│內者,按年息1.│││元│花│││825%,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年息3.6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月1日起││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