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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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庭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庭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庭毅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考)。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確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在卷可考。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傷害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異,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暨考量各該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暨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雖業已於106年5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傷害││││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9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速偵字│察署105年度偵字第││││第5451號│2393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桃交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2716號│39號│││├──┼─────────┼─────────┼─────────┤││判決│105年11月18日│107年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桃交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2716號│39號│││├──┼─────────┼─────────┼─────────┤││判決│105年12月12日│107年3月26日││││確定││││││日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1號(已執畢)│58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