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50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告 鄭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其與原告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9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8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第6頁、第26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與上開約定尚無不合,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89年7月13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則按週年利率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而被告自95年1月23日繳款新臺幣(下同)1元充抵其他費用後,即未再依約給付,至當日止尚積欠原告本金16萬4,599元、利息1萬4,122元及其他費用4,748元。嗣被告雖於98年7月21日再繳款149元充抵前未清償之利息,惟仍有本金16萬4,599元、利息1萬3,973元及其他費用4,748元未清償,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信用卡消費款共18萬3,320元外,亦須給付其中本金部分自9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93年10月11日向原告辦理通信貸款50萬元,約定自
93年10月11日起至98年10月23日止按月分60期攤還,利息則依週年利率16%固定計算,並應於每月23日繳付本息;倘未依約還款,尚應自遲延日起就未還款項依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惟被告於94年10月23日繳款53元後,即未再依約給付,嗣雖於98年7月21日再繳款381元,然該筆款項僅充抵期間所生利息,尚欠本金43萬5,456元及自9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再於93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貸款,約定金額為
3萬元,自93年11月12日起至95年11月12日止得循環動用,利息則按週年利率15.88%計算,屆期應如數清償本息。詎被告至94年11月21日止尚有3萬7,949元本息未清償,除應給付上開欠款外,亦須給付自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88%計算之利息。
㈣又被告上開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爰依信用卡契約、通信貸款契約及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29頁、第43頁至第63頁);而被告雖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通信貸款契約及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合計7,31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18萬3,320元│其中本金16萬4,599│無│││││元自9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2│通信貸款│43萬5,456元│無│自9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3│現金卡│3萬7,949元│自94年11月22日起至│無│││││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8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