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45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春河 等人間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院已調閱本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