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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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宗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宗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裁判,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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