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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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1號
原告 林乾 在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