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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