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琄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