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李志成 (即李宗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宗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債權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