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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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221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2樓針對漏水
事件提起告訴一事,原告是3樓住戶其實也是受害者,原
告家中飯廳地板會因下大雨後地面有滲水情形,原告雖沒
裝潢,但也做了補強防漏之措施,究其原因是老舊公寓管
線仍未處理好所造成,去年全棟住戶也曾多次探討也上過
法院,但確無共識,因此問題一直存在著。
(二)被告所提前屋主已裝潢過卻又漏水,原告鄭重聲明⑴被告
並未住於此,偶而回來,何能了解漏水主因;⑵前屋主之
裝潢,只是敷衍交差了事,並未針對公共管線作處理而裝
潢,況且此屋之前已是問題很多之宮廟,賣掉後嚴重敲及
改造裝修,原有管路早已破壞殆盡,也換了幾任屋主,如
此急就章之表面裝潢,根本沒處理到重點,再次強調公共
管線造成之問題,金額應由全體住戶分擔。為此爰依強制
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判決本院99年度司執字
第29913號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原告3樓飯廳地板也會滲水,原告當初有跟住戶開過會,
目前無法實施,原告認為當初判決有錯,原告認為是公共
管線之修繕。而當初前案原審判決時,原告出國所以就一
造辯論判決,當原告知道時已經判決確定。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置辯。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
字第29913號執行函、照片2張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前詞資為
抗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
由?
四、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
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
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
條規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須以其主張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係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始得為之,若其主張之
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
,縱有不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
字第2600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一再主張作為執
行名義之裁判有不當,而提起本訴,惟查,被告做為本件執
行名義者,為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62號之判決,並於99年3
月31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紙
附卷可稽,而本件依原告所爭執者,均係屬執行名義成立前
之各項漏水之原因,是其所主張之事由,均在執行名義成立
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不當,亦非屬債
務人異議之訴所能救濟之範疇。是依前開判決要旨,本件原
告之主張縱屬有據,亦非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是原告據此程序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請求判決本院
99年度司執字第29913號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於法均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