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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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務人 何昌璋 即 何燦埜 債務人 簡振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