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及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含複寫部分)上偽造之「丁○○」署押、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丁○○」署押(含複寫部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寄予丁○○掛號信回執上偽造之「丁○○」署押壹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丁○○」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為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卡消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左右,在臺中市○○路○段○號其所任職之先進資訊公司辦公室內,將先前丁○○委託其辦理專利案時多影印一份留存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在辦公室影印機上取得之丁○○名義之信用卡影本等資料,加以影印,並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丁○○之年籍資料、往來信用資料,且在信用卡申請書(一式二聯)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丁○○」之署押(並複寫在另一聯上),偽造成丁○○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再持以行使,連同丁○○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信用卡影本郵寄至台北市○○區○○路○號,對中國信託銀行施用詐術,使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丁○○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遂核發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以後某日以掛號信函將信用卡寄送至乙○○所填載之卡片帳單地址即臺中市○○路○段○○○巷一九樓之五號,乙○○復於掛號回證上偽造「丁○○」之署押一枚,偽造成證明丁○○收受上開掛號信之私文書,交付遞送掛號郵件之人員,以取得上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中國信託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乙○○於取得前揭信用卡後,即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偽造「丁○○」之署押一枚,偽造成用以表示該信用卡為該偽簽署押之人所申請使用之私文書。乙○○即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先後多次,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一所示各特約商店,在信用卡簽帳單(不含附表一編號二十八部分)、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附表一編號二十八部分)之私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丁○○之署押,並複寫在信用卡簽帳單、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第一聯以外之各聯,而交付行使向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騙取財物(如附表一編號三、五、
六、七、九、一二、一四至二四、二七至三二部分)或提供服務(如附表一編號
一、二、四、八、一三、二五、二六部分)或二者兼而有之(如附表一編號十提供服務及食物、十一提供汽車修護及更換零件),致使各該特約商店經營者均陷於錯誤,誤認乙○○即係丁○○,而被騙交付商品或提供各項服務之不法利益予乙○○(其消費日期、消費金額、特約商店名稱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中國信託銀行則如數代墊結帳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筆消費金額,均足以生損害於丁○○、中國信託銀行及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乙○○復賡續其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分別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所設置自動提款機,連續先後多次,持上開信用卡置入自動提款機內操作,輸入中國信託銀行所給予之密碼,佯以該信用卡之合法使用人身分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其交易日、預借金額、自動提款機設置機構及地點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使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而指示各該自動提款機付款予乙○○。乙○○於冒用期間曾繳付部分消費款項,其餘則計入循環利息之方式,維持信用卡之繼續使用,而不為丁○○及中國信託銀行所發現,嗣因其未再按時繳納最低消費金額,經中國信託銀行向丁○○催繳,丁○○始發覺上情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偽造丁○○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持以申請信用卡,並於取得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簽丁○○之姓名,復至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及分期付款申請書上簽寫丁○○姓名後持以行使,及在附表二之提款機預借現金等事實均坦認不諱,惟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伊持丁○○名義之信用卡消費,初期均有繳納消費款,嗣因九二一地震影響,找不到工作,致無法繳納消費款,如果伊有繼續繳納,丁○○及銀行也不會發現,伊並無詐欺之意圖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丁○○在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指述明確,並經證人即中國信託銀行職員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屬實,復有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綜合資料查詢表、中國信託銀行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中國信託銀行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新申請特約商店基本資料檔、僑品電腦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又被告偽造信用卡申請書持以行使,取得信用卡後復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信用卡簽帳單、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持以行使消費,信用卡之登記持卡人在程序上受有遭發卡銀行追索消費借貸債務之風險,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陷於不安狀態,而發卡銀行在實體法上則受有無法向名義上之持卡人求償消費借貸債務,其受有消費借貸債務無法獲得滿足之損害,自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之登記持卡人及發卡銀行暨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前開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又被告於冒用信用卡期間雖曾繳付部分消費款項,其餘則計入循環利息,有中國信託銀行所提消費帳務明細在卷可憑,其目的在維持信用卡之繼續使用,而不為丁○○及中國信託銀行所發現,尚不得以此即謂被告無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另查,被告之前開信用卡申請書係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經中國信託銀行收件,業據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屬實,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亦供承係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左右偽造丁○○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於當日將該申請書寄出,是公訴人認被告偽造丁○○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之時間係在八十七年五月間,尚有誤會;又被告假冒丁○○名義申請信用卡並刷卡使用,並不足以生損害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情,亦據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陳明在卷,是公訴人並認被告所為足以生損害於該中心,亦有所誤。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偽造署押作成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以行使,使上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核發上開信用卡予被告,被告並在掛號信回執上偽造丁○○署押,偽造作成丁○○受領該掛號之文書後行使,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含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及行使偽造之掛號信回執部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就被告行使偽造掛號信回執部分之犯行,業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詳予敘及,惟漏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法條,應予補充,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次按,於刷卡之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係信用卡發卡銀行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應屬私文書無訛;又被告於取得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簽丁○○之署名,已使該信用卡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成為刑法上文書之概念,且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性質上仍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公訴人認被告此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持該背面簽有丁○○署名之前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偽造簽帳單、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並持以行使,騙取物品或服務之不法利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三、五、六、七、九、一二、一四至二四、二七至三二部分,係詐得實物)、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八、一三、二五、二六部分,係詐得服務之不法利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如附表一編號十提供服務及食物、十一提供汽車修護及更換零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八、一三、二
五、二六部分之消費行為,係詐得服務之不法利益,應成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另公訴人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十、十一之消費行為,漏未引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法條,亦應予補充;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持上開信用卡操作自動提款機,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以為被告係信用卡之登記持卡人,指示如附表二所示自動提款設備預借現金予被告,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罪,因此部分未就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有所主張,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十、十一消費時同時取得特約商店所提供之物品及服務之不法利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各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其中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部分,應從較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斷),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行使信用卡背面之前開私文書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被告此部份犯行與已起訴之犯行間或有連續犯之關係,或有牽連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消費行為,其中編號一、二、四、八、一三、二五、二六部分,係詐得服務之不法利益,另其中編號十、十一部分除詐得財物外,並同時詐得該特約商店所提供服務之不法利益,原判決就此部分,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而非同條第二項或同時犯第二項之罪,應有未合;又被告於取得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簽丁○○之署名,已使該信用卡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成為刑法上文書之概念,且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性質上仍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原判決以信用卡係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而顯示紀錄,以表示發卡銀行授權持卡人持卡消費之證明,而被授權之持卡人於在信用卡背面簽名後,係表示被授權人已領用信用卡及特約商店應以信用卡背面之簽名字跡檢核持卡人之身分,故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應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準私文書,被告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署押,係偽造準私文書,所持法律見解亦有未洽;再被告於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丁○○署押,原判決未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並有疏漏。被告上訴意旨略謂其無詐欺意圖,並認原審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富,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卡,供己恣意持卡消費,滿足一己物慾,影響交易秩序,雖冒用期間曾清償部分款項,惟迄今仍積欠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十萬餘元,暨被告於審理時坦認大部分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害人丁○○於本院調查時亦陳稱希望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及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含複寫部分)上偽造之「丁○○」署押、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丁○○」署押(含複寫部分)、中國信託銀行郵寄與丁○○掛號信回執上偽造之「丁○○」署押壹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丁○○」署押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被告另案(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案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係行使偽造之租賃契約書詐取租金,與本件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申辦信用卡後,偽造簽帳單、操作自動提款機詐欺,其行為手段有相當之差異,另案詐欺之對象為承租人,本案詐欺之對象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其第一次詐欺行為之時間,本件係八十七年五月間,另案則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三日,有另案判決書附卷可稽,兩者亦非同期間起意,本院因認本件事實與另案事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審判上不可分關係,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R附表一:
┌───┬────┬─────┬────────────┬───────┐│編號│消費日│消費金額│特約商店名稱│偽造之署押││││││││││新臺幣\元│││├───┼────┼─────┼────────────┼───────┤│一│870520│3600元│假日三溫暖廣場(臺中市)│丁○○(含複寫││││││部分)│├───┼────┼─────┼────────────┼───────┤│二│870527│3600元│假日三溫暖廣場(臺中市)│同右│├───┼────┼─────┼────────────┼───────┤│三│870531│50000元│明星服飾精品(臺中市)│同右│├───┼────┼─────┼────────────┼───────┤│四│870707│3600元│假日三溫暖廣場(臺中市)│同右│├───┼────┼─────┼────────────┼───────┤│五│890323│899元│大買家量販店大里國光店│同右│││││(台中縣大里市)││├───┼────┼─────┼────────────┼───────┤│六│890323│365元│中港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七│890324│4700元│瑞美銀樓(臺中市)│同右│├───┼────┼─────┼────────────┼───────┤│八│890324│600元│豪意三溫暖(臺中市)│同右│├───┼────┼─────┼────────────┼───────┤│九│890325│7600元│益昌銀樓(臺中市)│同右│├───┼────┼─────┼────────────┼───────┤│一0│890327│580元│JD,SPUB(臺中市)│同右│├───┼────┼─────┼────────────┼───────┤│一一│890327│620元│精田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一二│890328│600元│大峰加油站有限公司│同右│││││(台中縣大里市)││├───┼────┼─────┼────────────┼───────┤│一三│890328│4529元│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同右│││││(台中市)││├───┼────┼─────┼────────────┼───────┤│一四│890328│378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一五│890328│2460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一六│890401│620元│大峰加油站有限公司│同右│││││(台中縣大里市)││├───┼────┼─────┼────────────┼───────┤│一七│890401│266元│大潤發批發倉庫臺中忠明店│同右│││││(台中市)││├───┼────┼─────┼────────────┼───────┤│一八│890402│1064元│大潤發批發倉庫臺中忠明店│同右│││││(台中市)││├───┼────┼─────┼────────────┼───────┤│一九│890404│420元│向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二0│890404│815元│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二一│890406│5470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二二│890407│322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二三│890407│500元│大峰加油站有限公司│同右│││││(台中縣大里市)││├───┼────┼─────┼────────────┼───────┤│二四│890407│800元│愛賜康光學眼鏡行│同右│││││(臺中縣龍井鄉)││├───┼────┼─────┼────────────┼───────┤│二五│890629│2203元│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同右│││││(台中市)││├───┼────┼─────┼────────────┼───────┤│二六│890630│1360元│碧根商務旅館(臺中市)│同右│├───┼────┼─────┼────────────┼───────┤│二七│890630│406元│美嬅泰興業有限公司│同右│││││(台中市)││├───┼────┼─────┼────────────┼───────┤│二八│890802│51684元,│僑品電腦(台中市)│同右││││分十二期給││││││付,每期應│││├───┼────┼─────┼────────────┼───────┤│││付4307元,││││││已分別於89││││││0809、8909││││││11由發卡銀││││││行各付4307││││││元│││├───┼────┼─────┼────────────┼───────┤│二九│890824│10910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同右│││││(臺中市)││├───┼────┼─────┼────────────┼───────┤│三0│890825│10200元│瑞美銀樓(臺中市)│同右│├───┼────┼─────┼────────────┼───────┤│三一│890827│3400元│崑崙珠寶銀樓(臺中市)│同右│├───┼────┼─────┼────────────┼───────┤│三二│890828│15500元│瑞美銀樓(臺中市)│同右│└───┴────┴─────┴────────────┴───────┘附表二:
┌───┬────┬─────┬────────────┬───────┐│編號│交易日│預借金額│自動提款機設置機構│地點││││││││││新臺幣\元│││├───┼────┼─────┼────────────┼───────┤│一│890330│20000元│玉山商業銀行│臺中市│├───┼────┼─────┼────────────┼───────┤│二│890401│5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同右│├───┼────┼─────┼────────────┼───────┤│三│890402│4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同右│├───┼────┼─────┼────────────┼───────┤│四│890614│3000元│聯邦商業銀行│同右│├───┼────┼─────┼────────────┼───────┤│五│890616│5000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同右│├───┼────┼─────┼────────────┼───────┤│六│890623│20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同右│├───┼────┼─────┼────────────┼───────┤│七│890624│5000元│彰化商業銀行│同右│├───┼────┼─────┼────────────┼───────┤│八│890731│2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豐原分行│台中縣豐原市│├───┼────┼─────┼────────────┼───────┤│九│890802│20000元│遠東商業銀行│台中市│├───┼────┼─────┼────────────┼───────┤│一0│890815│8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同右│├───┼────┼─────┼────────────┼───────┤│一一│890819│1000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同右│├───┼────┼─────┼────────────┼───────┤│一三│890824│10000元│玉山商業銀行│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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