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896號

聲請人 周金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匡翠蘭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調解之聲明,亦未表明相對人之地址及其人別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定期命聲請人補正,惟逾期仍未見復,致本件調解之聲明未明,且調解之通知亦無法送達相對人。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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