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誌河 上列聲請人與 葉逸 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10紙之影本。
二、依退票單戶名欄所載,發票人似為逸佳商行即 葉逸民 ,若支票發票人欄有蓋逸佳商行印章,請將聲請狀債務人名稱更正為逸佳商行即葉逸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