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告 葉克濟 被告 許聖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4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36至46、50至5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