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判決確定前之100年2月1日下午12時3分許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同年8月8日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