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鋼城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鋼城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鋼城企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法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查明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司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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