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5號聲明人 孫彤甄 法定代理人 孫明仁 上列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次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被繼承人 朱英 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鄰○○路○○○號,有除戶謄本1紙在卷可稽,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朱英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朱英生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