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207號
受處分人即
被告兼訴訟 甲○○
代理人        樓
上列當事人因原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訴請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金雙勝 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有受
被告乙○○、丙○○委任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視為不具訴訟
代理人權限。
理由
查受處分人於民國(下同)97年3月5日行言詞辯論時,口頭陳
報兼被告 余志龍余愛玲 之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暫許為訴訟行為
,並當場諭知應命補正委任狀,迄今仍未見覆。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69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即視為不具該二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資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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