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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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林昭安車城汽車商行
一、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2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
   ,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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