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97號
原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 律師
被 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壹元
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陸
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