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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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刑事詐欺等案件,就被告詐欺被害人即原告乙○○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及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