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蔡怡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8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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