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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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告 尤玉妹 住臺東縣○○○○○○路000○0號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倩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命遷讓房屋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該房屋之交易價額計算之。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遷讓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1元。經查,依贈與資料清單所示系爭房屋價值40,200元,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核定為40,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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