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慶隆 、 費昌智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2,80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