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童博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3,1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童博信於民國111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定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8年7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1月23日止累計243,141元未給付,其中234,392元為本金、7,95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34,392元

童博信

自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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