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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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10號聲請人臺南縣東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中關於「臺南縣冬山鄉」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縣東山鄉」。第四行中關於被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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