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霓
訴訟代理人 黃宗儒
被告 鄧鈞元
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10月5日下午3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霓
訴訟代理人 黃宗儒
被告 鄧鈞元
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10月5日下午3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