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5號

原告屏東禧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霓

訴訟代理人 黃宗儒

被告 鄧鈞元

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10月5日下午3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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