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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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52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育儒
被   告  王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687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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