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唯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另一共
同被告富都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已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04
年1月6日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查迄今尚未補繳
),是上訴人聯虹營造有限公司應與另一上訴人富都興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連帶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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