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3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宋家榮
被   告  劉宜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映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