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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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0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鄞寶真
訴訟代理人  陳猷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3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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