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洪卉綸
洪瀅柔 被告 葉枝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80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