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詹錦和 被告 鄭文豪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投簡字第35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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