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
之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具狀陳報更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