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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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禾御 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450元,應徵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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