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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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文益 債務人 陳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佰捌拾玖萬參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四四,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八八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二三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四七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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