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清掃管理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辛○○乙○○己○○庚○○甲○○丙○○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熊家興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南縣麻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掃管理費等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