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王保園 被告 郭俊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