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135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1358號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提出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支票存款拒絕往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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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所得資料清單、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聲請
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