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張泮香 即台北市私立華廣美工設計補習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