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耀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耀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耀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耀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上開4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1月18日,此有同署同日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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