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43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芊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九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九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九二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九二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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