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告 邱森永
邱森山 被告 陳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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