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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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限制通行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重光 以上上訴人與 陳瑞璋陳俞吟陳姿吟 因105年度訴字第139號確認限制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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