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育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62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5.76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詹育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5.76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為5.7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5.76公克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43號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626號卷第48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