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21號原告 張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坤庭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加以核算,經依被繼承人之遺產核算原告就本件遺產分割後可取得之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5,293元(詳如附表),而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9,216元。繳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淑怡*附表: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編號遺產項目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參考依據與核算方式(新臺幣)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3/36)11,496,302元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5,613元、面積833.00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如原告起訴狀附表2所示。2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3/36)9,985,369元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4,594元、面積728.00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3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3/36)1,222,380元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2,984元、面積90.00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4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3/36)514,917元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7,000元、面積37.00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5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18/216)31,839,809元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2,101元、面積2512.00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⑴合計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權利範圍之價額為55,058,777元。⑵依原告主張之方案,原告因分割本附表所示遺產所受利益為1,835,293元(55,058,777×1/30=1,835,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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