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川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川雨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川雨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川雨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毀越門扇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項│││├───────┼─────────────┼─────────────┼─────────────┤│犯罪日期│99年11月22日│97年11月1日│98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9322號│度偵緝字第3149號│度偵緝字第314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19號│100年度易字第111號│100年度易字第1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4日│100年3月4日│100年3月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19號│100年度易字第111號│100年度易字第111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8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編號│4.│5.│6.│├───────┼─────────────┼─────────────┼─────────────┤│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參月│││││二次│├───────┼─────────────┼─────────────┼─────────────┤│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刑法第349條第1項││││款││├───────┼─────────────┼─────────────┼─────────────┤│犯罪日期│98年8月13日│98年9月8日│98年3月28日晚間10時30分許│││││至同年4月3日上午10時許│││││99年11月28日上午6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緝字第3149號│度偵緝字第3142號│度偵緝字第314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1號│100年度易字第264號│100年度易字第2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4日│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1號│100年度易字第264號│100年度易字第26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6日│1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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