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202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慶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偽造之「 顏正順 」署名,均沒收。
事實
一、黃慶輝於民國95年10月2日起至98年7月7日間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詎其利用客戶顏正順對其之信賴,於代為處理顏正順保險相關事務及私人事務之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而為如次行為:
(一)明知顏正順未授權於所投保之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松柏長期看護終身壽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康樂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險單簽收回條中簽名,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分別於96年5月8日、96年10月11日、97年3月21日,均在臺北市○○路○○○號之辦公處所,各於上開保險單簽收回條之要保人欄偽簽「顏正順」之簽名,繳回國泰人壽公司行使之,以示顏正順已充分知悉上開保險契約內容及其風險性,足生損害於顏正順本人及國泰人壽公司審閱保險契約內容之正確性。
(二)明知顏正順於97年3月份告知其欲以所投保之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單領回基金投資,以繳納當期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費,⑴詎黃慶輝竟未依顏正順指示領取基金投資部分,反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97年3月21日,在上開臺北市○○路之辦公室,於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上借款人簽名欄、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顏正順之簽名後,繳回國泰人壽公司辦理該保單之貸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顏正順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單質借貸款之正確性。⑵嗣國泰人壽公司將該筆款項匯入顏正順第一銀行丹鳳分行帳戶內,顏正順誤認該金額係基金領回之5萬元,並連同自己之存款3萬元一併提領後,在其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4樓住處之樓下,交付8萬元現金予黃慶輝,委託黃慶輝代為繳納信用卡費,詎黃慶輝竟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待顏正順收取次月之信用卡帳單時,發現仍列有上期未繳納信用卡款,始知上情。
(三)明知顏正順未同意投保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保單編號:
0000000000號)、安心保住院終身醫療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竟於97年10月1日,在其上開臺北市○○路之辦公處所,於上揭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欄及被保險人欄上、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條碼編號:0000000000號)授權人姓名欄上、重要事項告知書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欄上風險適性問卷上要保人簽章欄、保戶投保確認書要保人簽名欄、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委託辦理結匯額度查詢暨結匯授權書上立授權書人欄、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欄上,偽簽顏正順之簽名後,繳回國泰人壽公司予以投保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顏正順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險契約審核之正確性。嗣顏正順因信用卡帳單列繳上揭保險費55,762元,始知上情(顏正順嗣後為避免信用卡欠款未繳遭列為卡債,被迫先行繳納上開款項)。
(四)於98年2月20日,黃慶輝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至斯時位於臺北縣新莊市之顏正順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顏正順佯稱有先行墊繳顏正順之地震險及火險保費金額6,600元,顏正順因而陷於錯誤,如數匯款至黃慶輝指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上揭帳戶),嗣顏正順查知地震險及火險之保險期間為2年,尚未到期,始知受騙。
(五)於98年4月間,致電至顏正順上開住所,佯稱因另幫顏正順投保安順手術醫療終身險、新富利年年終身保險,並由顏正順以信用卡方式扣繳保險費38,080元保費,後因審核未通過,需顏正順先代為償還業務人員所領取之佣金、獎金,始能退還顏正順已繳納之保險費,顏正順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於98年6月23日、98年6月25日、98年7月7日先後匯款15,000元、5,000元、16,450元至黃慶輝指定之上揭帳戶。嗣因顏正順僅於98年7月7日收到保險公司退還之38,080元保費,黃慶輝遲未將上揭匯款返還,顏正順始知受騙。
(六)於98年6月30日,致電至顏正順上開住所,佯稱需錢周轉繳納退休手續費5萬元,始可領回退休金約20、30萬元以返還積欠顏正順之債務,顏正順因而陷於錯誤,交付5萬元予黃慶輝。嗣顏正順屢次催討上揭借款,黃慶輝竟置之不理,復聯繫國泰公司人員方知黃慶輝並無退休金可領取,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顏正順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黃慶輝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又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
1項、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依公訴意旨,本案上揭事實均屬相牽連案件,而其中事實欄一(二)⑵、(四)、
(五)、(六)因犯罪地在本院轄區,屬本院有固有管轄權案件,依據上揭規定,本院就上揭事實欄一(一)至(六)起訴案件均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慶輝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顏正順於偵訊中指訴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國泰人壽公司99年12月3日國壽字第0990120165號函及被告偽造之上開文件影本在卷可憑,足證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上揭事實欄一(一)、(二)⑴、(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一(二)⑵部分,則係犯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事實欄一(四)、(五)、(六)部分,則均係犯同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名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事實欄所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詐欺取財等犯行,係於不同時間、地點所為之不同行為,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除未能履行保險從業人員應盡之忠實義務外,更濫用客戶對其專業人員身分之信任,多次偽以客戶名義簽署文件,並以佯稱收取保費、退費、籌款之手段向告訴人詐取金錢,另將告訴人囑咐代繳之款項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嚴重不便及財產損失,更危及信用,所生危害非微,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事後自知事證明確,未多為無謂辯解而坦承犯行,並表示願積極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尚見悔意之態度,及其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附表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所示文件並非被告所有,然上揭文件簽章欄上,被告以「顏正順」名義所偽造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所涉犯罪事實│主文│├──┼──────┼─────────────────────────┤│一│事實欄一(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險單簽收回條上偽造之「顏正順」簽││││名壹枚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松柏長期看護終││││身壽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險單簽收回條上偽││││造之「顏正順」簽名壹枚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康樂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險單簽收回條上偽造之「顏正順」簽名壹枚沒收。│├──┼──────┼─────────────────────────┤│二│事實欄一(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⑴│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單借款借據上借款人簽名欄、被保險││││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顏正順」簽名共貳枚均沒收。│├──┼──────┼─────────────────────────┤│三│事實欄一(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⑵│元折算壹日。│├──┼──────┼─────────────────────────┤│四│事實欄一(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安心保住院終身醫療險(保單編號:││││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欄及被保險人欄、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條碼編號:0000000000號)││││授權人姓名欄、重要事項告知書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欄上風險適性問卷上要保人簽章欄、保戶投保確認書要保││││人簽名欄、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委託辦理結匯額度查││││詢暨結匯授權書上立授權書人欄、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欄上偽造之「顏正順」簽名共拾肆枚,均沒收。│├──┼──────┼─────────────────────────┤│五│事實欄一(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事實欄一(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事實欄一(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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