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531號聲請人 楊敏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許久美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號九樓之2)於109年2月1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許久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許久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